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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據實申報交易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除了要注意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外,也須留意申報時,務必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之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者,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其中取得成本,是指當初買入房地時的價格,包含實際成交的價款及改良修繕費等,該局提醒民眾應按實際成本列報,如有浮報或虛列成本導致漏報所得者,將會面臨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君108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君申報其於105年12月19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00多萬元購入土地,108年9月間以2,800多萬元出售該筆土地,列報土地交易所得1,000多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購入該筆土地之取得成本只有1,000多萬元,甲君後來也承認申報時所檢附購入土地契約書係其擅自修改交易價格,致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本案因甲君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而漏報土地交易所得800多萬元,國稅局除核定甲君應補160多萬元,同時裁處甲君應繳納罰鍰130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額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虛偽不實之資金安排交易價格或虛列成本費用項目,藉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會受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