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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數額之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遇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不知如何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問題。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1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第1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第36963號函規定,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拋棄繼承權者,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扣除額僅得計算扣除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均抛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依同法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扣除額僅能計算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親)死亡,配偶已死亡,3位子女甲、乙、丙,甲、乙、丙分別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算如下:

類型

抛棄繼承案例(含圖示)

扣除額之計算

(全部)

抛棄繼承

父親死亡,3位子女皆抛棄繼承,由孫子女6人繼承。

 

扣除額之計算以拋棄繼承前原(甲、乙、丙3人)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扣除額:150萬元=50萬元*3人

 

類型

代位繼承案例(含圖示)

扣除額之計算

(部分)

代位繼承

父親死亡,3位子女中,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應繼分由甲之2子女A、B(均已成年)代位繼承,另乙、丙主張繼承。

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A、B、乙及丙4人。

扣除額:200萬元=50萬元*4人

 

類型

混合案例(含圖示)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抛棄繼承

父親死亡,3位子女中,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應繼分由甲之子女A、B代位繼承,另乙抛棄繼承;丙主張繼承。

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A、B及丙3人。

扣除額:150萬元=50萬元*3人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