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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如下: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該局舉例,贈與人張君欲提供土地加入○○公益信託,如該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者,張君應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益信託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持該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