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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受扶養親屬是否成年?以申請當年度9月22日為審核基準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而「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審核基準日9月22日(地價稅開徵40日前)是否已成年判斷。
 
舉例來說,王先生名下有2棟房屋,1棟為本人設立戶籍;另1棟房屋則為其今年10月成年的女兒設立戶籍,因於當年度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受扶養親屬未成年,仍應依前揭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1處為限之規定辦理。
 
稅務局提醒民眾,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為18歲,如有2間以上的房屋,且有申請年度9月22日前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設立戶籍,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即可申請第2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楊梅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