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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要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所以,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3年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3-22